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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一(凡八章)

《贞观政要》 【唐】吴兢/著, 本章共3366字, 更新于: 2017-10-10 16:15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禁断。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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