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雒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开庭前,孙兰等人到政府门口示威、喊冤。
庭审中,孙兰等人辱骂律师陈铭,受到法警的警告。
阿云上交了历任村干部书写的证明材料。老支书王云说“水井纠纷发生后,据有的老干部和群众说是关井,可是也没有手续,也没有证据,在纠纷发生前也没有老干部交待。”
老干部陈明说“至于阿云那一口井,是个人或是集体使用地皮,是属于哪一方,当时上任干部也没有下传,也没有看到有文字记录。”
老干部李云说“水井纠纷一事发生前,没有文字形成是关井,也没有文字形成是宅基地。纠纷发生后,有的说是关井地方,但没有证据。(在我接任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给我说是关井)。
据说,孙兰等又到阳县政府、县委门前示威。
阿云没有关注这些,心想法律应该是公正的。
七月二十日,阿云收到了雒阳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终身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现住宅基已有阳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准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批准面积0.32亩,在此宅院西南角有一水井,于一九七四年建成,本村有部分村民在此取水。一九九二年村里建成自来水工程后,该井一度废弃。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告孙兰等四十六户以自来水工程管理不善,影响吃水为由将原告建在水井处院墙拆除四十一平方米,并建造水塔一座。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应拆除建造于原告院内的水塔一座,水井予以保留,原、被告双方均可以在此取水,原告应对被告取水提供通道;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百一十五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三百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孙兰等四十六户不服,以现争执的水井建成早,阿云的宅基证发的晚,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等为由上诉本院,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阿云以原审法院以政府给其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判决正确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无误。
本院认为: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阿云为宅基侵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以当地人民政府给阿云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及双方现争执水井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让其拆除所建的水塔错误,不能提供相关的有力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兰等人扒掉阿云院墙,未经政府批准在阿云院内私建水塔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三百元,由孙兰一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
看完终审判决,阿云的眼睛湿润了,再一次感受到党的英明、法制的公正。
几个月了,这件事总算了结了。至于水塔拆除不拆除,都无所谓,自己所争得不就是一个公道吗?自己从没有想过欺负别人,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逆来顺受任人欺负吧?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阿云想象的那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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