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砚第二日没有去临时整档间。
他先去了外署。
昨日查到的收存簿缺页,究竟是在十一月二十六日形成,还是后来整理时才被发现,眼下没有答案。若直接追问临时整档间的看守,得到的多半仍是“原簿本就如此”的说法。要把这件事往前推进,必须先找出那册收存簿离开临时整档间之后,曾经经过哪些人的手。
这不一定能找到缺页,却可以缩小它可能形成的时间。
他将查阅申请重新誊写了一遍,附上目录房和临时整档间两处的页次抄录。申请中没有提到任何人的嫌疑,只要求核验三项:临时整档间收存簿的旧档整理记事、该簿归还目录房时的交接记录,以及发现缺页后的首次登记。
递交时,外署值房的书吏看了两遍。
“你要查的是一册临时收存簿?”
“是。”
“不是你先前查的那张回执?”
“不是同一件东西。”
书吏抬起眼。
“那为什么要从回执的事上另开一项查验?”
“因为我在查旧式回执抄样的去向时,发现有一份旧式参考散页曾被记作移入临时整档间。现在要核验的,是这处临时存放的记录有没有完整保存。”
沈砚将两份材料分开摆在桌上。
“回执的字从哪里来,仍是原来的问题。收存簿缺页,则是另一项需要查清的记录问题。我不要求将两者合并,也不要求据此认定任何人取走了物件。”
书吏低头看了看申请。
“你倒是写得谨慎。”
“若不谨慎,查到最后,纸上说的便不是纸上原有的事了。”
书吏没有接话,将申请登记在册,给了他一个待复核的编号。
“整理记事簿不在外署常用目录里。今日未必能取出来。你先等消息,若有旧档交接单,我会让人一并查找。”
沈砚道谢,离开值房。
他没有等在门外。
既然收存簿的后续去向尚未核实,今日继续追查的方向便不止一处。他回到自己案前,将十一月中旬到月底所有涉及旧目录的记录按日期重新排开,另取一张纸,把每项记录的形成时间与它所描述的时间分开写。
这是他在查这件事时逐渐养成的习惯。
一条记录写着十一月十五日,不代表它一定在十五日当天形成;一条记录被装订在十一月十八日的后面,也不代表它一定早于下一页。若是后补、誊录或整理时补记,纸面上的顺序只能说明现存排列,不能代替实际形成时间。
他将现有材料分成三列。
第一列,是记录所称的事件日期。
第二列,是记录可能形成的时间。
第三列,是能够证明记录形成时间的依据。
十一月十五日的散页包移置记录,事件日期明确,但现存收存簿没有接收人的完整签名。它可能在当日填写,也可能是事后依临时移置簿补录,现有材料不能排除后者。
十一月十八日的旧目抄页登记,写着“未见原始清点单,暂依移置簿登记”。这条记录反而承认,登记者没有直接依据原始清点单核对物件。
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清点记录,将散页包与两张旧目抄页分别列出,说明当时的登记者仍把它们作为不同项目处理。但这份记录是否根据实物逐项清点,还是照着旧账抄录,仍需核实。
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残页,只有部分文字保存下来,无法确认它记录的是当天发生的移置,还是对前几日物件的归类安排。
而封底的缺页登记,没有日期,也没有签名。
他看着这几列字,逐渐意识到,现存记录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断裂。
一种是物件去向的断裂:东西在某日仍被列为在存,后来却没有明确的移交或归还记录。
另一种是记录自身的断裂:原本应当承接前后事项的簿页不再完整,导致后来的登记无法与前面的物件逐项对应。
两种断裂可能发生在同一段时间,也可能相隔很久。
若先将它们认作同一件事,就会把“记录断了”直接解释成“东西被人拿走了”。可一册簿子缺页,并不必然意味着物件也在那天失踪;物件没有去向记录,也不必然意味着有人故意删除了记录。
沈砚把笔放下。
他眼下最需要的,不是某个人的说法,而是一份能够确认收存簿何时归还的交接单。
如果临时整档间归还簿册时,目录房只登记册数与封面名称,那么缺页可能早已存在,只是没人核验。如果交接单明确记有页数,便能将问题缩小到交接前后。若交接单只写“收存簿一册”,那仍然只能说明册子到了目录房,不能证明里面每一页都齐全。
无论哪一种结果,都比凭猜测补出一段完整经过更有用。
午前,外署送来回话。
整理记事簿尚未找到,旧档交接单却有一份抄件,存放在目录房的旧档收归清册里。外署请他持原查阅编号前往核对,不能只凭抄件上的摘录办理后续查验。
沈砚带上申请,重新去了目录房。
这一次,老书吏没有先取出那只旧木匣,而是从柜中拿出一本厚册。
“你要找的交接单,在这里。”
他翻到十一月末的一页,将纸压平。
记录写着:
“临时整档间送还旧目录待核簿册三册,散页一包,另有未归类纸件若干。册数与封面核对,内页未逐册清点。散页包未拆验,暂存旧目录柜旁,待归类后入柜。”
下面列着经手人,分别是目录房的两名书吏与临时整档间的一名值守人。三人的名字都在,旁边有签记。
沈砚没有立即说话。
这份记录比他先前看到的任何一条都完整。它证明,十一月末确实有一批旧目录待核簿册从临时整档间送回目录房,其中包括一包散页和若干未归类纸件。
但它同时也明确写着:内页未逐册清点,散页包未拆验。
换言之,交接时只核了册数、封面和物件总类,没有核对每一册的页数,也没有核对散页包的具体内容。
“这份交接单是原件吗?”沈砚问。
“原件在这里。”老书吏指了指册页上的签记,“你看纸边与墨迹。后面那份才是抄件。”
“这项交接发生在何日?”
“十一月二十八日。”
沈砚将日期抄下,又看了一遍前后两项记录。
十一月二十八日,收存簿与散页包被送回目录房;当时没有逐页清点,也没有拆开散页包。
那么,临时整档间收存簿的缺页,可能在二十八日之前已经存在,也可能在归还之后才被发现。现有交接单无法区分这两种情况。
而那包散页回到目录房时,同样没有逐张核验。
这让他不能再简单地把临时整档间视为旧式参考散页的最后存放地点。至少在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后,散页包又回到了目录房的管理范围,但它具体放在哪里、是否与原先的散页包完全相同,仍没有被逐项确认。
沈砚抄完记录,问道:“这批东西后来入了哪一柜?”
老书吏翻看后面的清册。
“册子有去向,散页包没有单独的入柜记录。二十九日有一项总记,写的是‘旧目录待核物件暂并旧柜旁,待复核后归类’。十二月初的清点记录又将旧目录待核物件列为一批,没有拆分到每一包。”
“也就是说,二十八日之后,散页包的独立编号就没有接上。”
“可以这么说。但这不一定是漏记。那时正好在整理旧目录,许多小件先按批存放,等分类后再入柜。”
“如果后来没有完成逐件归类呢?”
老书吏合上清册。
“那便可能一直以整批物件的名目存着,也可能在后来的整理中被并入其他类别。没有记录,就不能说它一直在,也不能说它已经不在。”
沈砚点了点头。
他没有将这份交接单视为发现了散页包的最终去向。它只是把原先模糊的时间段进一步切开:十一月十五日,散页包被记作移往临时整档间;十一月二十五日,它仍在清点记录里;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包未拆验的散页随一批旧目录待核物件送回目录房;此后,它没有独立的入柜记录。
在这条线上,至少有两个地方没有逐件核验。
一个是临时整档间收存时,一个是送回目录房时。
而拟议抄页是否在那包散页里,始终没有得到确认。
“这份交接单是谁整理入册的?”沈砚问。
“原单由当时经手人签记,后由目录房收归清册。至于入册日期,要看这一册的装订记录。”
“我想核对装订记录。”
老书吏将厚册翻到封底,取出夹在后面的装订清单。
“这里。”
清单上记着,这本清册于十二月初归整,按旧目录待核物件的交接日期装订。装订时只核页数、签记与日期顺序,未逐项核对所附物件。
沈砚看着“未逐项核对”几个字,忽然问道:“装订清册时,有没有记载原始交接单的页数?”
老书吏翻到前面。
“有。原单一页。”
“现在还在吗?”
“这册里保存的是原单。后面那份抄件,是后来为外署核验时誊写的。”
沈砚将两者对照了一遍。字句基本一致,抄件中省略了交接单末尾的一行备注。
原单末尾写着:
“待核物件若未逐件清点,不得据此清册确认单件去向。”
这句话没有被抄进后来那份摘录里。
它不是某种新规,只是交接单经手人留下的提醒。但它说明,当时至少有人意识到,整批物件的移交记录不能替代单件核验。
沈砚将这行字也抄了下来,并在旁边标明:原件末尾备注,后出抄件未录。
他没有把遗漏直接认作故意删改。抄件可能只是摘录重点时省去了备注,也可能是誊写者认为这句话属于一般提醒,无须照录。没有更多证据,不能从一处省略推断某个人有意遮掩。
但这处差异值得留档。
因为他眼下要查的,恰恰是记录中的“整批”与“单件”之间,究竟有多少地方被人习惯性地省略了。
离开目录房时,沈砚没有直接回去。
他转到临时整档间,再次找到值守书吏,将十一月二十八日的交接单页次报给对方,请求核验那日送还簿册的值守记录。
值守书吏听完,取出一本旧日值房簿。
“那天确实送回过一批旧目录待核物件。你若问散页包,我只能说记录里有这一项。至于是谁抱着它走进门,谁从车上接下来,簿子没有写。”
“送还时用的是什么车?”
“值房簿只记了物件送还,没有记车辆。”
“当时是否有封包?”
“这也没写。”
“那你能确认交接单上所说的‘散页一包’,与十一月十五日那条记录里的散页包是同一包吗?”
值守书吏翻到相应的日期,仔细看了看。
“不能。两条记录都写一包旧式参考散页,日期与移置路径可以接得上,但没有独立封记、包签或内容清单。按常理看,可能是同一包;按核验规矩,不能只凭名称认定。”
沈砚道:“我也这么看。”
值守书吏又翻了几页,指着另一项记录。
“不过,你要查二十八日那次归还,或许可以看这个。”
那是一份值房的交接备忘,记在当日末尾,字迹比正文小。
“旧目录待核物件三册,一包散页,另有散纸若干。归还后暂置目录房东侧柜旁。次日由目录房自行归类,值房不再经手。”
没有人名,没有单件清单,也没有对包内内容的说明。
这份备忘与目录房的交接单大致一致,却不能算完全独立的证据。它们可能是同一次交接中分别抄录的两份记录,也可能一份照着另一份补写。即便两处都写有散页包,也不能因此把它们当作两次独立的实物核验。
沈砚将备忘的页次记下。
“二十九日之后,值房是否还接收过目录房的散页?”
“我没有查到。你若要确认,需要看十二月初的值房收存簿。不过那已经超出你今天申请的日期范围。”
“我会另行申请。”
值守书吏点头,将簿册收回。
沈砚走出临时整档间时,天色已近午后。一路上,他没有再想象那包散页究竟被谁拿在手里,也没有尝试从几份相似的登记中拼出某个人的行动路线。
他只记住了一个新的时间点。
十一月二十八日。
那一天,一批旧目录待核物件从临时整档间送回目录房。三册簿册、一包散页、若干散纸。交接双方都在,但没有逐件清点,也没有拆开散页包。原始交接单提醒,不得据此确认单件去向;后来的抄件却省略了这句提醒。
而在这次交接之后,散页包没有独立入柜记录。
它可能仍在目录房某处,等待归类;也可能在后来的整理中被并入其他旧目录物件;还可能因为缺乏逐件清点,早在某个环节就已经与原先的包件无法对应。
这些可能性并不等同。
他回到案前,将二十八日的交接单与临时整档间收存簿的抄录件放在一起,另外附上那份末尾备注被省略的抄件。
然后,他在查验清单中新增一项:
“核验十一月二十八日归还后,目录房东侧柜旁的待核物件如何归类;重点查十二月初清点时,是否仍以整批名目登记,是否存在逐件拆分或另行收存的记录。”
写完,他停了一下,又补了一句:
“不得因两处记录用语相同,认定两处记录均源自独立清点。”
这一句不是写给别人看的,而是提醒自己。
查案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不总是遇见一份假记录。有时几份都是真的,只是它们抄自同一张纸,后来被人反复引用,便显得像有许多人各自证明了同一件事。
而事实可能始终只有最初那一次。
傍晚,沈砚将今日查得的内容誊入独立查验簿,封存了抄录件。临收笔时,他忽然想起门房旧纸上那段未能辨清的字样。
“另页不计。”
如果那几个字真的存在,它究竟指什么?
可能是单独取出的纸页没有计入册数;可能是散页包里的纸没有逐张统计;也可能只是周成礼记忆中的误差,与今日查到的记录毫无关系。
但现在,他至少知道,十一月中旬确实有过散页包的移置,十一月下旬又有过整批归还。两次交接都没有逐件清点。任何一张未被单独登记的纸,都可能在这种手续中失去清晰的对应关系。
这不证明有人利用了规矩。
它只说明,若有人想弄清某张纸究竟在哪里,就不能仅凭一册簿子的总数,也不能仅凭另一册簿子上写着“已还”二字。
沈砚吹灭灯前,最后看了一遍那张回执摹本。
“原件归档编号:秋粮差额第三页。”
他仍然不知道这句话是谁写的,也不知道写字的人是否看过拟议栏名抄页。
不过,追查方向已经发生了变化。
此前,他要找的是那张可能被另行存放的纸。
现在,他还要找出一个更具体的环节:十一月二十八日归还目录房的那批待核物件,后来究竟是怎样从“一包散页”变成了无人能够逐件核对的旧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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