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勘验 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统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一般是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的。
在现场勘验前首先应对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解。去事件的发生,现场的发现及保护情况,现场有无变动等。然后制定一个周密的勘验计划,有步骤地逐项勘验。勘验的开始阶段应在保持现场完整性的基础上,就现场的全貌及周围环境的关系进行观察,绘图,拍照或录像,并做详细的记录。然后对现场的每一细节进行仔细的勘查,提取物证,并同时做好记录、绘图及拍照。现场勘验的顺序,应依据案情和现场的特点、范围的大小和物件的位置排列等具体情况,可以由中心开始,也可以由周边开始。
如为命案现场,则首先应检查受伤人是否已经死亡。如未死,则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既可以研究受害者的生命,也有利于迅速破案。
勘查现场时应注意:在现场的周围,特别是通道处有无可疑痕迹,如指纹、足纹、血痕或其他罪犯遗留物;门窗是否关闭,家具等各种物品是否有移动;有无异常气味(酒,香烟,火药等);尸体的位置,姿态,衣着、有无移动;有无凶器、弹头、弹壳、血痕、毛发、痕迹、痰迹、烟头;各种物品上的指纹;特别要注意一些隐蔽的角落。
在某些凶杀案,现场往往不止一个。杀人处被称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移尸或分尸处被成为第二及第三现场。确定第一现场,对于认定认定犯罪现实,揭露犯罪手段尤为重要。有时罪犯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扰乱侦察视线,会故意破坏或伪装现场,在勘验时应提高警惕,善于辨别。
二、活体检查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者的生理(或)病理状态、损伤的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如是否有损伤,损伤的性质、时间、程度、预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及推断致伤物和作用方式;个体的性别、年龄、发育状态、血型;性功能、生殖能力、是否被那个。。妊娠、分娩;精神状态、有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诈病、造作病(伤)及匿病、有无虐待等。
三、尸体剖验 这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另外,诸如在疾病医治过程中死亡而死因不明、发生医疗纠纷而怀疑医疗事故者等,也应进行解剖。
四、物证检验
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物证是重要的客观证据,根据物证检验结果,在案件的侦察、审理过程中,推断罪犯的罪行、认定罪犯和排除嫌疑人有着重要的意义。
物证的种类很多,法医学检验的物证主要人体的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人体留下的痕迹、指纹、足迹。还包括生活用品。食品等。
物证应及时提取,及时送检。在收集、包装和送检过程中应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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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书证检验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书证检验。与法医学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或尸体的检查记录、临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单纯根据书证检验下结论必须慎重,应争取进行其他检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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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司法鉴定书
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学鉴定书。它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结果,结论要明确,根据要充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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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的格式并无严格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1.引言 包括委托日期,机关;案件承办人姓名;检材的名称、数量;检查对象如为活体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等;记录检验日期、地点与临场人的姓名及职务等。
2.案情摘要 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调查材料、案卷或病历记载的与检验内容有关的部分加以摘录。
3.检验过程 指明所使用的检验方法,详细记载检验的全部过程,客观的记录所发现的全部事实。
4.分析说明 针对检验所得的结果,应用科学原理,详细加以分析,以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并阐述有必要应予说明的问题
5.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的结果和说明的理由,对委托鉴定的问题,做出简单而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结尾 注明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人的业务职称、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完成鉴定书的时间。最后由鉴定人签名并盖章。
第一节 ,死亡
呼吸、心跳和脑功能的停止是人体死亡的标志,并按照呼吸,心跳和脑功能停止的先后顺序分为呼吸性死亡、心脏性死亡和脑死亡。
一、心脏性死亡
在死亡过程中,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者被成为心脏性死亡,是指源于心脏疾病或损伤而致心脏功能严重障碍引起的死亡,包括心外膜、心肌、心内膜、心冠状动脉系统和传导系统的各种病变、损伤及心律失常等。人们的传统观念认为,一切人的个体死亡都是以心脏跳动停止为标志的。只要心脏有跳动,即便跳的及其微弱,仍然认为人的生命还存在着。
二、呼吸性死亡 呼吸性死亡是指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源于呼吸系统尤其是肺部疾病或损伤而导致肺功能严重障碍所引起的死亡,也称肺脏性死亡。人体为维持其生命活动正常进行,需要由呼吸系统从外界吸入氧,并将代谢产生的二氧化碳排除体外,这一过程发生障碍,就会造成呼吸障碍,直至死亡。
呼吸性死亡的特征性病理生理改变是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酸碱平衡紊乱、组织缺氧酸中毒。
在法医学实践中,呼吸性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肺或呼吸系统的严重损伤、疾病、机械性窒息、阻碍呼吸功能的毒物中毒、电击及所有能引起呼吸中枢、呼吸肌麻痹等因素。
三、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丧失。脑死亡可以分为原发性脑死亡与继发性脑死亡。前者指由原发性脑组织病变或损伤所导致的脑死亡。法医学鉴定常遇到的是因损伤所致的原发性脑死亡。
继发性脑死亡是继发于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或损伤导致的脑死亡。在脑死亡尚未发生之前,机体其他器官的疾病或损伤未能或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疗,则继发性脑死亡。
死亡的过程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主要生命器官功能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濒死期临床表现主要有意识障碍乃至意识丧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故意减弱,肺活量明显减少,心跳减弱和血压下降,缺氧、无氧代谢增强,酸性产物堆积而出现酸中毒及电解质代谢障碍等。此期持续时间长短不一,根据身体健康状况及死因不同,可从几秒钟到几小时,一般慢性病死亡者濒死期多较长,而严重颅脑损伤、心脏刺伤及***中毒等死亡者,则濒死期短暂或完全缺如,直接进入临床死亡期。
二、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是临床上判断死亡的标准,它是指人的个体死亡,是与细胞性死亡相对而言的。按照传统的死亡概念是指呼吸心跳停止,此时,包括脑的功能丧失,呼吸和心跳停止;但全身各器官组织的细胞并未全部死亡,有些还存活相当长一段时间,细胞逐渐衰退直至全部死亡。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这就是所谓的死透了吧。。。),也称细胞性死亡 ,该过程是由临床死亡期发展而来,呼吸、循环以及脑、心、肺、肝、肾等脏器功能永久性丧失,但有些对缺血缺氧耐受性强的组织器官,如皮肤、粘膜、结缔组织等还有生命功能,并对刺激可发生反应,成为超生反应。超生反应的存在表明人死亡后经过的时间不长,是生物学死亡期的早期。到生物学死亡期的晚期,全身所有的组织细胞相继死亡,超生反应消失,并开始出现尸冷、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
法医学的死亡分类
法医学根据不同原因所引起的个体死亡,可分为自然死亡与非自然死亡两大类。
一、非自然死亡
又称暴力性死亡,是在法医学实践中遇见最多的一类死亡,也称非正常死亡,是由某一种或几种外来的作用因素导致的死亡。非自然死亡根据其死亡方式又可分为自杀、他杀、意外死。外因的种类繁多,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其中以物理性和化学性因素引起的死亡为主,尤其是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以及毒物中毒引起的死亡最为多见。此外电击死、放射性物质所致的死亡也应予以注意。毒蛇咬人致死以及注射肾上腺素或胰岛素等手段故意杀人致死属生物或生物活性物质所致的暴力性死亡。
二、自然死亡
又称非暴力性死亡,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的规律,没有暴力因素干预时发生的死亡,理论上又可以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
1.生理性死亡 也称衰老死,指由于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逐渐减退直至衰竭,尤其是脑、心或肺功能的自然衰竭以至不能维持生命而导致的死亡。实际上纯生理性死亡是很罕见的,随着年龄逐渐增大,全身各个器官的功能都逐渐衰退,抵抗力也逐渐减退,最后多由于某种疾病而死亡,绝大多数人在未达到衰老死就已经病死,因此生理性死亡是十分少见的。
2.病理性死亡
指由于各种疾病的发展、恶化而引起的个体死亡,称之为病理性死亡。大多数病死者在死亡前接受过一定的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和预后估计,死亡经医生证明、解释,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和诉讼。但有些疾病生前病症不明显而发生突然死亡,这类死亡常引起怀疑,需进行法医学鉴定。
安乐死,既不是暴力死亡又不是自然死亡的特殊类型死亡。积极安乐死是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过程。消极安乐死,是在任何治疗措施对某些晚期疾病无能为力的时候,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我国尚无相应立法。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一、死亡原因分析
死亡原因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损伤或疾病,简称死因。即导致死亡发生的暴力、疾病或者衰老等因素。无论法医学或临床医学,都必须进行死因分析。对于临床医学来说,从病例的死因分析,可以反思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诊断水平;对法医学开说,死因分析可以有助于判明案件性质。
人的死因有时简单明确,有时却很复杂,所以要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并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原因的主次和相互关系,成为死因分析。死因分析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核心,关系到当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涉及有罪与无罪或承担的责任大小。必须在认真检查、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论证,得出正确的死因分析结论,为有关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刑事案件的侦察与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原发性”这个限制是这个定义的关键,许多疾病或病变仅仅是某一疾病或外伤的直接结果时就不宜作为根本死因。在自然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主要死因与主要疾病一致,如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动脉粥样硬化脑动脉突发破裂出血致死,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心包压塞致死等。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机械性损伤致心脏破裂或崩裂性颅骨骨折等。也可以通过某种机制或通过损伤后继发性病症而致死,如扼颈可立即窒息而死,也可当时不死而引起喉头水肿或继发性肺水肿、肺炎而死,则扼颈是根本死因。
2.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它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如果根本死因没有立即引起死亡,而由它的继发病或并发症等致死,此时的继发病或并发症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
3.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本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巨大主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是根本死因而拳击是辅助死因。
4.诱因
诱因,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滚床单、吸烟、外伤、大量饮酒、过度饱食、饥饿、气温骤降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5.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其中包括:病与病联合致死;病与暴力联合致死;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死亡方式分析
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定刑事侦察方向、司法审判定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
死亡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自杀死 指蓄意地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终止自己的生命的死亡事件。鉴别自杀还是他杀十分重要。由于法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侦察人员很希望法医能提出对死亡方式的意见,法医的鉴定意见对于是否立案侦察起决定性作用(因为法律是不管自杀的。。)
2.他杀死
指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死亡事件。实际情况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非法他杀死:即故意杀人,是法医学实践中最常见的。这种他杀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人构成了杀人罪。(2)合法他杀死: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他杀,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进行的正当防卫;也有在追捕持枪拒捕在逃罪犯的过程中,危及执法人员生命时将其当场击毙。在计划生育法中允许的合法堕胎和引产而引起的胎儿死亡也属于此类。
(3)过失伤害死:这种杀人有一部分是对他人实施伤害,没有预谋杀人;另一部分则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而是由于过失原因或处置不当,最后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在法医学实践中常见到的有家庭纠纷、斗殴、虐待老人或儿童,以及监狱内对犯人的伤害等导致的死亡。(第二种情况嘛。。大概就是比如妻子想毒死丈夫,中午做好有毒的饭然后出门了不在家,本来每天儿子中午都在学校吃饭,但是今天跟爸爸回家吃了,然后丈夫死了儿子也死了,丈夫死就是故意杀人,儿子死就是过失)。
3.意外死 指未曾预料到的、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意外”指的是没有预见到实施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意外死有:灾害死、意外事件死、自伤自残死等。
人体死后受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在尸体上发生的各种变化称为尸体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与活体不同的征象,称之为尸体现象。
一、早期死后变化
早起死后变化通常是指人死后24小时以内尸体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超生现象、尸冷、尸僵、尸斑、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浑浊、尸体痉挛、自溶和自家消化等。
(一)肌肉松弛
人死后肌张力消失,尸体呈软瘫状,成为肌肉松弛。这是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它几乎与死亡同时甚至在濒死期已经发生,待尸僵发生后(死后约1~2小时)即自行消失。
1.肌肉松弛的表现 尸体发生肌肉松弛后呈弛缓状态。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表情消失、沟纹变浅,肢体变软,括约肌松弛使大小便和JY外溢。
2.法医学意义 发生肌肉松弛的尸体因皮肤和肌肉失去肌张力,在受压部位可形成与接触物体表面形态特征相吻合的压痕。据此对帮助推测死后有无移尸和判断尸体死后停放的姿势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皮革样化
尸表皮肤较薄的局部或因表皮破损导致水分迅速蒸发,干燥变硬,而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的羊皮纸样的变化成为皮革样化,也称局部干燥。
1.常见部位 (1)口唇、阴囊、大小**等皮肤较薄的部位。(2)皮肤皱褶处,去婴幼儿颈项部的皮肤皱褶处。(3)表皮剥脱区、索沟、烫伤面等损伤处。 2.影响因素 皮革样化的颜色主要依赖于发生的部位及其程度。
3.法医学意义
(1)皮革样化可使擦伤更明显。有的生前损伤在损伤当时或损伤后短时间内形态变化不易被观察到,若在数小时后发生局部干燥、变硬、颜色加深,则易于检见。
(2)皮革样化可保留某些损伤的形态。如机械性窒息死者颈部的绳索花纹,指甲的半月形或类似于半月形的抓痕。
(3)有时根据皮革样化的数目、分布和形态特征,有助于推测案件的性质和作案人的意图。如强奸被害人大腿内测因抓伤而造成的较特征的皮革样化等。
(4)可帮助推测生前擦伤与死后擦伤,省钱擦伤由于容易伤及小血管,皮革样化局部颜色较深,后者颜色较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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