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八,李彦韬把一份东西交给他。
是六张纸,钉在一起。
「这是什么?」
「证词。」
「大人不是说不能作证?」
「不作证,可以留话。」李彦韬说,「证词是给活人用的,留话是给死人留的。」
沈砚把纸翻开。
第一行:
景和元年十一月,白草沟获车队三十七,粮一千四百八十石,人二十六。
字是李彦韬本人的。
写得很慢,很正。
「大人,这六张纸,是你自己写的?」
「自己写的。写了三天。」
「为什么不叫书办抄?」
「因为抄的人,要看。」
沈砚把六张纸看了一遍。
看完以后,他把纸放下。
「大人,这上面有一处不实。」
李彦韬的眼睛抬起来。
「哪一处?」
「第一页第五行。」沈砚说,「那一句:讯其来由,言奉命送粮,所奉何人,查无其人。」
「这一句不实。」
李彦韬没有说话。
「这一句是军报上的原话。」沈砚说,「可大人那天晚上跟下官说的,是「他不肯言」。不是「查无其人」。」
书房里静了。
「沈勾当,你要我改成「不肯言」?」
「要。」
「改了,这一句就成了「我知道他奉了谁的命」。」
「大人知道吗?」
李彦韬看着手里的笔。
「我知道一半。」
「哪一半?」
「我知道他是奉「上面」的命。至于是谁,我没有证据。」
「没有证据,就写「无据可考」。」
李彦韬把笔在纸上停了很久。
「沈勾当,你父亲当年也是这么跟我说的。」
「他说什么?」
「他说:李大人,你写「查无其人」,是替别人擦;你写「不肯言」,是替自己留。」
「那时候我听不懂。」
那天下午,李彦韬改了那一句。
讯其来由,言奉命送粮。问所奉何人,不肯言。亦无据可考。
改完,他在末尾加了第二段。
以上系本官亲见亲闻。本官时任朔州节度使,签军报「通敌属实」四字,手为之抖。此四字出于上命,命曰「此事须有定论」。来命之书,本官未留。
沈砚把这一段看了三遍。
「大人,这一段写了,就等于认了「上命」。 」
「认了。」
「可大人没有证据。」
「没有。」
「没有证据的「上命」,报上去会被驳。」
李彦韬把笔放下。
「驳就驳。」
「大人。」
「沈勾当,我这一辈子,做的每一件事都是「能过」的。」李彦韬说,「签军报能过,报三报能过,加饷能过,卖马能过。」
「这一回,我想写一份「过不了」的。」
沈砚把证词收起来。
「大人,下官还有一件事要问。」
「问。」
「证词的最后,大人要写一个条件。这个条件,下官要听清楚。」
李彦韬看着他。
「条件只有一个。」
「请说。」
「不许刻那三十七个名字。」
沈砚愣住了。
「大人,这是为什么?」
李彦韬站起来,走到窗边。
「沈勾当,你想想,这三十七个名字,刻上去以后会怎么样?」
「会有人知道他们是谁。」
「知道他们是谁,然后呢?」
「然后就可以给他们一个说法。」
李彦韬回过头。
「什么说法?」
「平反。」
「平反要谁批?」
「要朝廷。」
「朝廷批了,然后呢?」
沈砚没有答。
「我告诉你。」李彦韬说,「朝廷批了「平反」,那这三十七个人就成了「裴氏的人」。」
「他们本来就是裴氏的人丁。」
「对。可「裴氏的人丁」和「通敌的裴氏」,是两件事。」李彦韬说,「一旦朝廷说「裴氏没通敌」,那十六年前那一仗,就是错杀。错杀要有人担。」
「谁担?」
「签军报的人。」
沈砚把眼睛抬起来。
「大人怕这个?」
「我怕的不是这个。」李彦韬说,「我五十八了,担这个我不怕。」
「那怕什么?」
李彦韬把窗子推开一点。
「沈勾当,你想想,我担了「错杀」,朔州怎么办?」
「四万七千人怎么办?」
「换了节度使,加饷停了,马营散了,那些不在册上的兵怎么办?」
「他们手里有刀。」
屋子里静了很久。
「沈勾当,我这一辈子只做了一件事:让朝廷睡得着,让边民睡得着。」李彦韬说,「这件事做成了,代价是三十七个人没有名字。」
「三十七个人没有名字,我认。可我要是把这三十七个人的名字刻上石,朔州就要乱一次。」
「乱一次,死的人不止三十七个。」
沈砚低着头。
「大人,那这三十七个人,就这么算了?」
李彦韬沉默了很久。
「不算。」
「那怎么算?」
他转过身。
「沈勾当,我要你把他们的名字写下来,不刻石,写在纸上。」
「写在纸上给谁看?」
「给你的抄本。」
沈砚抬起头。
「大人是说,把三十七个名字,附在证词后面?」
「附在证词后面。」李彦韬说,「刻在石上,是给一城人看的;写在纸上,是给看这份东西的人看的。」
「纸上会被烧。」
「纸会被烧,可纸会被抄。」
沈砚把那一句在心里念了一遍。
纸会被烧,可纸会被抄。
「大人,那三十七个名字,你还记得吗?」
李彦韬把身子转回来。
他在桌前坐下来。
「记得。」
「全记得?」
「全记得。」
「十六年,一次也没忘?」
李彦韬把手放在桌上。
「沈勾当,我每天夜里睡不着的时候,就一个一个念。念完了,天就亮了。」
那天夜里,李彦韬念了三十七个名字。
沈砚写。
一个字一个字。
写到第十九个的时候,李彦韬停了。
停了很久。
「沈勾当,第十九个,我记不清了。」
「记不清?」
「他姓裴,名字里有一个「阿」字。」
「那就写「裴阿某」。」
「写了,就不是他的名字了。」
沈砚把笔放下。
「大人,写「裴阿某」,他还是三十七个人里的一个。不写,他就不在名单上。」
李彦韬闭上眼睛。
「写吧。」
写完三十七个名字,天已经亮了。
李彦韬看着那六张纸后面的名单。
「沈勾当,这三十七个人,有三个是不全的。」
「哪三个?」
「第十九、第二十六、第三十三。」李彦韬说,「这三个我记不清了,都写在「裴阿某」。」
「那就写三个「裴阿某」。」
「是。」
沈砚把纸收起来。
「大人,下官要问最后一句。」
「问。」
「大人为什么不许刻,却肯写?」
李彦韬站起来,走到门口。
「因为石头上写的是「定论」,纸上写的是「还没完」。」
他要的为什么是「不刻」。
这个问题,他昨晚想了一夜。
刻在石上,是「已经过去的事」。
写在纸上,是「还没完的事」。
一个人把一个名字刻上石,就等于替这个人说了最后一句。
可这三十七个人,还没有最后一句。
他们的最后一句,得由那个写「须有定论」的人来说。
在那之前,谁也不能替他们说完。
这就是他要「不刻」的道理。
不是他不敢,是他不肯替他们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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